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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城水务: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

发布日期:2024-12-21 03:34    点击次数:192

(原标题: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)

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,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。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议并召集,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《上海证券报》等媒体公告。
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)共275人,所代表股份合计510,993,084股,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.8718%。其中,现场出席的股东共2人,所代表股份共计502,346,584股,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.8926%;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3人,所代表股份共计8,646,500股,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.9792%。

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: 1. 《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》 - 同意509,553,184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7182%; - 反对1,257,4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2460%; - 弃权182,5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358%。

《关于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》 同意509,752,784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7572%; 反对1,048,4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2051%; 弃权191,9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377%。

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格、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《议事规则》的规定,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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